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2年特级校长评审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
本区行政部门所属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区教师进修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职校中,至2011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书记,下同)。
二、推荐名额
市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下达本区特级校长推荐指标为4名。
为鼓励中小学(幼儿园)的特级校长参与人才柔性流动。对符合条件的校长或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校长,需要破格推荐特级校长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向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提出推荐申请,不占特级校长推荐指标;评定为特级校长后需到对口郊区的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职2年。
三、申报及评审推荐条件
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见附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任一级校长两年以上。
2、在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中小学校长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农村学校校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评定为特级校长的需参加特级校长柔性流动。
中小学特级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中小学职级制(特级)评定标准执行》执行。幼儿园园长、中职校校长和学校党(总)支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标准或评估指标体系执行。
详情可查询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
四、评审推荐工作机构
1、建立教育局特级校长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局党政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党办。(联系电话:66592537)
2、组建教育局特级校长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委会由9人组成,由局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其中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由区外专家组成。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职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字数不超过3000字。
2、述职和评议。述职和评议工作由局评审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述职和评议。
3、考核与评鉴。评审办公室汇总有关材料,写出考核、评鉴意见。并收集申报人所在学校或个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供评委会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4、评审与推荐。由评委会组织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评分要求作出评价,并报局特级校长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排序后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
六、日程安排
2月25日前,接受申报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要求可在上海教育网http://www.shmec.gov.cn上查询。
3月1日前,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述职评议等事项;
3月8日前,完成专家评审工作;
3月10日前,领导小组确定初审意见,并公示;
3月15日前,特级校长候选人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
区教育局党委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