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综合科 来源:宝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4-14 11:00:24 点击数:
各中小学校:
现将《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章程指导文本的通知》(沪教委法〔2023〕7号)转发给你们,请大家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文件要求,目前尚未制定章程的中小学校,应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内容可借鉴指导文本的内容和学校办学实际确定;已经制定章程的中小学校,可借鉴指导文本的内容作修订完善。
二、各校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在14天内报区教育局(综治科119室)备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交《宝山区xx学校章程制定(修订)说明》(见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宝山区xx学校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三、各中小学校原则上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章程制定(修订)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使用本指导文本,幼儿园章程指导文本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综合治理科 李笑琳, 联系电话:66592639, 地址:宝杨路158号119室, 邮编:201999
附件:
1.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章程指导文本的通知
2.宝山区xx学校章程制定(修订)说明(参考样式)
3.宝山区xx学校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参考样式)
附件1-1: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章程指导文本的通知(盖章版).pdf
附件1-2: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章程指导文本的通知(word版).docx
附件2:宝山区xx学校章程制定(修订)说明(参考样式).docx
附件3:宝山区xx学校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参考样式).doc
宝山区教育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