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09 19:15:30 点击数: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
2.《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
3.《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外[2000]4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沪教委基[2002]60号)
办事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全家迁居到本区的沪籍学生可办理转学,但以下情况不予转学:
(1)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3)本区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学生有本区蓝印户口(在有效期内)。
3.父母中有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
4.持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5.父母双方持有效期内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本区购房或房屋租赁证明。
6.香港、澳门居民(需区侨办或区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提供材料:
1.全家户口簿及符合借读条件的证明;
2.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成长记录册、预防接种卡、学籍卡;
4.华侨子女需提供: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有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办理过程:
1.具本市户籍的小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家长持户口本、转学联系单、成绩手册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入学;
2.初中生转学或申请借读的学生,经基础教育科审批同意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3.家长持区教育局批准材料到学校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办事职责:
一、受理部门:基础教育科
二、承 办 人:张宝林 顾敏唐建
三、接待地址:宝杨路158号基础教育科
四、联系电话:66592839
五、接待时间: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工作日)办理。
办事纪律:
1.端正办事态度,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2.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解释、耐心说服。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按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