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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流程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09 19:15:30 点击数: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

2.《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

3.《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沪教委外[2000]4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沪教委基[2002]60号)

办事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全家迁居到本区的沪籍学生可办理转学,但以下情况不予转学:

(1)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3)本区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学生有本区蓝印户口(在有效期内)。

3.父母中有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

4.持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

5.父母双方持有效期内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本区购房或房屋租赁证明。

6.香港、澳门居民(需区侨办或区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提供材料:

1.全家户口簿及符合借读条件的证明;

2.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成长记录册、预防接种卡、学籍卡;

4.华侨子女需提供: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有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办理过程:

1.具本市户籍的小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家长持户口本、转学联系单、成绩手册可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联系入学;

2.初中生转学或申请借读的学生,经基础教育科审批同意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3.家长持区教育局批准材料到学校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办事职责:

一、受理部门:基础教育科

二、承 办 人:张宝林 顾敏唐建

三、接待地址:宝杨路158号基础教育科

四、联系电话:66592839

五、接待时间: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工作日)办理。

办事纪律:

1.端正办事态度,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2.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解释、耐心说服。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按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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