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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教16019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教育局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6-02-29 23:18:11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程序,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均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公办中小学校区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合理调整布局,确保新增小区或新开学校的生源安置。校区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教育局公示信息为准。

3.坚持公办中小学招生预设计划和实际入学需求相结合原则,通过摸底调研初定各校招生计划,再根据招生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予以适度调整。当年各校招生计划数以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的为准。

4.坚持公办中小学班额基本标准与常住人口变化相结合原则,小学班额一般为40人、中学一般为45人。部分地区(学校)班额可以安排在5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以实施小班化。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入学信息登记。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91-2010年8月31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本区户籍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

225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就读幼儿园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49-4月23,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镇、街道(学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凡符合居住地登记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居住地申请入学(办理截止日期为2016423日),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镇、街道(学区)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在本区办理的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或公共户口内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就读,按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申请就读的办法,统筹安排就学。

2015年起,本区实施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迁入直系亲属户籍内满五年并与同住的,能享受对口入学政策(为保证政策延续性,该办法逐年过渡到位,即:2016年须迁入户籍满2年,以后逐年递增至2019年及以后满5年)。与上述政策不符的或迁入非直系亲属户籍内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积极做好在本区配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在居住地统筹安排对口入学。

本区户籍智力中度残疾(及以上)、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可于528日到区特教指导中心接受咨询指导,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三)随迁子女招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6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入学儿童的父母一方须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须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持有连续3年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的有效期内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首次办理日期到2016630日连续满3年)。

申请入学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须持有在本区办理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申办居住地址与父母一致。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30日。

(四)公办小学验证。521-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学校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并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并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明、《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随迁子女报名验证时,各学区、镇教委或学校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有效期限进行认真验证;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对比对无误,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并将验证记录交区教育局备案,教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学信息的有效性进行随机抽查。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小升初的对口方式。2016年初中入学首次启用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423日前,各小学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做好小学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公办初中按户籍划块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系统自动调配户籍学生进入对口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外区县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本区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教育局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筹调配安排。

在外省市就读的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可在2016420日—25日到区教育局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由区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统筹调配安排入学(截止日期为2016630日)。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初中,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应在2016423日前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423日)。

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本区户籍(居住)毕业生,要求回本区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我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筹调配初中入学。

(三)已在本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若申请到民办或跨区域回户籍学校就读初中,需家长在423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区教育局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有关学校按区教育局的要求做好预选拔工作,报体卫艺科科审批,2016525日报送基教科备案。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五)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学校留存。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公示招生简章。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落实市教委关于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要求,各民办中小学于2016310日前将自主招生办法、招生简章、“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收费标准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招生。民办学校招生不得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不得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

(二)实施网上报名。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2016424日至427日,每个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限报2所学校。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2016428日至4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填报志愿,每人限报3所学校。

(三)规范面谈程序。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5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57日—58日。

(四)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区招生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各部门、镇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效应。各镇教委、学区要根据区域内资源和生源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招生方案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学生的统筹调配和安置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根据市教委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注重将有关来沪务工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本市户籍居住地申请入学和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后就学等政策及时告知家长,让家长掌握政策早做安排。

(三)完善准备工作。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首次全面启用全市统一的网上报名系统,对此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报名系统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要选派专业教师参加培训,做好报名操作工作,总之在思想上十分重视,确保在硬件和软件各方面都做好充分的准备。

各幼儿园要按要求在入学报名登记前做好在园学生的信息修正和确认工作。

(四)做好调研摸底。各中小学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对辖区内有关生源数据做好调查摸底,建立正确的信息资料库,为2016年新学年教学工作做好设备和人员配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学校有关教师和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

(五)统筹安排工作。2016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登记申请入学的中小学生统筹安排实施细则,将于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非本市户籍在本区申请义务教育就读的学生,实施区域内统筹安排的原则,部分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六)规范招生工作。2016423日为全市统一的中小学招生入学信息统计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各中小学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管理。相关学校须按规定的程序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选拔、检测、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各学校要做好校区范围内残障儿童的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入学,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和无学籍学生。

民办学校实施“双减”措施。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该校核减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七)推进注册制度。本市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或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证件不实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并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

(八)做好录取工作。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新生录取通知发放工作,小学在20168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区教育局在201651日前向小学毕业生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初中在20167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各小学于820日前将2016年小学入学情况反馈表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各初中学校于926日前将新生未报到退档汇总表及档案上报区教育局基教科。

(九)加强招生督查。区教育局将加强对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督导部门将对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市教委和区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如有举报违规问题经查核实,除责令限期改正,还将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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