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5-30 17:53:02 点击数:
各学校:
根据市教委人事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申报“2013年从教人员学费返还或提供一次性奖励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校(含民办学校)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并务必于2013年6月27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
一、关于学费返还
1、申报条件、要求(须同时具备):
(1)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且向高校支付了学费;
(2)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大专、本科毕业(非在职培训);
(3)毕业后即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4)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5)至2013年6月底教学工作满1年及以上;
(6)如涉及校际之间工作调动的人员(含本市跨区县),其调动岗位必须是连续在教学岗位上任职的。
(7)如涉及研究生毕业后即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须根据其本科学历段情况确定。
2、注意事项:
(1)已领取但尚未领足“从教师范生学费”的人员,这次不需重新申报,我们将继续依照原有名单执行,并按本科6年、专科5年核算,以实际服务年限逐年发放。返还数额(除艺术类上限10000元/学年)一般按实际学费核算(且不超过5000元/学年),民办学校一般按市教委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办法发放。如涉及到原有人员转岗(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离开本区教育系统的,应及时向局人事科提出,同时终止其享受资格;
(2)原符合条件的漏报人员可以补报;
(3)补报和新申报人员须递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收取学费的发票原件(或高校财务处开具的证明),还要提供师范类专业的有关材料(如果《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上不能反映师范类专业的,须由高校教务处开具属师范类专业证明);
(4)补报和新申报人员另须填写好《申请学费返还名册》纸质版一式一份,并制作成“Excel电子表”后一并上交,电子版请发送至:qjd313@126.com。
二、关于提供一次性奖励费
1、申报条件:
1998年及以后非师范类专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即到中学或小学任教连续满五年。
2、注意事项:
一次性奖励费为2500元;原符合条件的漏报人员可以补报;补报和新申报人员须递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补报和新申报人员另须填写好《申请一次性奖励费名册》纸质版一式一份,并制作成“Excel电子表”后一并上交,电子版请发送至:qjd313@126.com。
附:
2、学费、一次性奖励费已发足及2013年继续返还学费的人员名单
宝山区教育局人事科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