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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育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通知(局办27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17 19:29:36 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试行意见》有关规定: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现对原本区教育事业单位实施的退休人员补贴办法予以梳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的相关福利

1、已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范围的原退休教职工共享金8100/年自201211取消。

2、原实行以3100元共享金补贴为基数,对1979年前退休增加30%1985年前退休增加20%1992年前退休增加10%,以及2003年起退休第一年减少30%、第二年减少20%、第三年减少10%等规定,自201211起取消。

3、原实行的退休科(校)级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外省市考察和每年一次的市内考察活动(含原拨付经费)自201311取消。

4、原实行的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各自发放50元的规定自201211起取消。

二、保留的相关福利

1、保留原实行的退休科(校)级干部春节前集体聚餐一次,但不再发放现金、购物卡和实物。

2、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0//人活动经费做进学校部门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扣除90元上缴市人保局、区人保局。余110元,作为学校退休人员活动费。

3、按区财政、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保留140//人(全年1680元)福利费,其用途如下:

1)用于每年投保“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目前标准为110//人,今后按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2)用于投保区教育局组织的“七种大病救助金”,目前标准为30//人,今后按政策规定适时调整;

3)临时性帮困;

4)临时性探病;

5)退教协组长承担的通讯与交通等费用;

6)送温暖、送清凉;

7)退休教职工就读老年大学报销培训费,每人每次最高40元,每年最多报2次;

8)“回娘家”活动;

9)每人每年赠阅一份“老年报”;

学校党政工领导要妥善使用好退休教职工的活动费、福利费,不得将余留部分直接用作现金或购物卡发放。

4、保留退休教职工每年1次体检,经费由区教育局、区人保局共同承担。

5、保留原年满80周岁退休教职工购买牛奶(70//人)和年满90周岁退休教职工敬老慰问(200//人)活动,另追加年满100周岁退休教职工敬老慰问费300//人。经费由局计财科在每年年底前一次性下拨学校。

                                       宝山区教育局

                                      2012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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