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基教科 来源:宝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11:50:20 点击数:
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4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现对加强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经费用途
该项目经费主要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教师、管理人员(不含学校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非编用工等人员经费补贴以及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运行经费。
二、经费构成及核拨办法
1.运行经费
运行经费按照每生100元/年核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增加的能耗、设施设备、材料购置等运行经费支出。运行经费不得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得购买固定资产。今年未用完的可以结转至2023年继续使用。
2.教师经费
人员经费按照各校统计上报的实际课时数进行核算,按每课时85元的标准核拨,其中包含了经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定的非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课时经费。未经教育局人事科核定的非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经费可由各校自行安排参照执行。学校要在做好校内公示的基础上按实发放教师课后服务报酬(公示表见附件1)。
3.管理人员经费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按照每校(每个校区)每天2名管理人员(共计6课时)每课时85元的标准核拨管理人员费用。该项经费用于补贴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除外)、后勤管理人员等虽不进班但实际为课后服务的师生做好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学校要在做好校内公示的基础上按实发放管理人员课后服务报酬。
三、使用要求
1.各单位对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截留、挪用。学校要建立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确保经费按照预算及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执行。
2.各单位要在做好公示的基础上,严格按课时、按实发放,不得跨年度,超标准发放,未发完的人员经费,将于2023年2月退还区教育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如遇学校封控,无法进行线下公示的,要在学校工作人员内部线上交流平台上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不外流。
3.各单位在核发各项人员经费时,要遵守教育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学校内部专项分配方案,平稳发放,在同一服务时段内,兼职教师和管理员岗位的人员不得重复发放。
4.学校及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上级部门包括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5.各校用规定的表格格式做好签收并向财务结算中心报账(详见附件2)。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一:2022年课后服务人员经费发放公示(样张).docx
附件二:学校课后服务人员经费发放清单(盖章)(样张).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