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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宝山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科 来源:宝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10:39:28 点击数:

关于2021年度宝山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度宝山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度宝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突出绩效、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分级分类、简便易行,奖罚分明、有效管用的原则,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二、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宝山教育系统事业单位202211日在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区委组织部要求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以聘用(任)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年度为周期,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总体情况。

1.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2.能。全面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政治领悟能力、政治执行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3.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奉献、担当作为等情况。

4.绩。全面考核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5.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行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管理水平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规定方面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2.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管理水平较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不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管理水平较低;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

5)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在遵守廉洁纪律规定的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差,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制定考核档次具体评定标准。

四、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和审核

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开展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由本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当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全单位公布实施。

(二)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提出评鉴建议。主管领导根据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个人总结和工作实绩,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考核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行业部门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结合主管领导意见,初步明确考核档次。

(五)确定档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档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审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被考核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称评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奖励、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基本依据。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向较低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向较低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4.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增减薪级工资。

七、相关事宜

(一)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档次。

(二)考核年度内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女职工休产假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受相应处分等特殊情形的,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补定档次;受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七)对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定期奖励的种类

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定期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可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1.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2.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记功奖励需要连续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考核优秀。

3.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一般记大功奖励由教育局通知。

九、定期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本区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嘉奖决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作出记功决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作出记大功决定。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十、定期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

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考核和奖励结果备案

单位将《2021年度宝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期奖励结果汇总表》、《2021年度宝山区事业单位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名册》、《宝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宝山区事业单位行政奖励人员审批呈报名册》于20211228日前报教育局备案。

            202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zip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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