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事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02 17:19:03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根据《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沪检会﹝2019﹞3号)有关要求,就本区开展“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筛查范围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范围主要包括:
1.本系统教育事业单位;
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含幼儿托育机构);
3.本区中职校、技校;
4.由教育局颁发许可证的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筛查对象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对象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卫生保健员、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食堂人员、保洁保绿人员、驾驶员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摸清家底,做好人员信息统计
各单位对正在使用的各类人员(含有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其他机构或部门临时推荐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排查,要把各种用人、用工情况梳理完整,填写好《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单位存档备查),力求做到“人员类别明、岗位分布清、具体情况实”。
2.加强沟通,做好人员信息登记与筛查
各单位梳理、统计好“人员使用情况”后,继续填写《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并将纸质稿(1份)、电子稿(1份)上报给区教育局对应职能科室(见附件3),各职能科室汇总后报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汇总后再上报区公安分局进行筛查。凡在筛查过程中发现情况的,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与各单位将及时进行沟通反馈。
四、时间安排
本次筛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其中:各单位填写的《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截止时间为8月5日(周一)中午12:00,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可延缓至8月8日(周四)中午12:00(注:须提前向职能科室说明情况)。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人员信息的统计、登记以及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按照有关要求和市教委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筛查职责,认真做好筛查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筛查工作将逐步形成常态化,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平时工作期间或在筛查工作中发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及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从业限制制度处理。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教职员工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处置不力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3.严守工作纪律。筛查工作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不得伪造、篡改人员登记信息和筛查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筛查工作。
六、其他
1.对于2019年7月起新招录使用的人员,还须向用人单位提交《入职承诺书》(见附件4),《入职承诺书》由用人单位存档。
2.对于2019年7月起新招录使用的人员,能纳入此次筛查工作的应全部纳入,因时间关系未能及时纳入的也要做好入职审查,即通过公安派出所核实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并由用人单位存档,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3.对于今后各单位新招录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原则上每学期组织1次,每次为开学前一月,分别由各单位向区教育局对应职能科室上报,上报材料为《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1.《
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doc》
4.《
入 职 承 诺 书.doc》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