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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行业执业人员入职筛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02 17:19:03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根据《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沪检会20193号)有关要求,就本区开展“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筛查范围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范围主要包括:

1.本系统教育事业单位;

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含幼儿托育机构);

3.本区中职校、技校;

4.由教育局颁发许可证的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筛查对象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对象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卫生保健员、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保安、门卫、食堂人员、保洁保绿人员、驾驶员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摸清家底,做好人员信息统计

各单位对正在使用的各类人员(含有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其他机构或部门临时推荐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排查,要把各种用人、用工情况梳理完整,填写好《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单位存档备查),力求做到“人员类别明、岗位分布清、具体情况实”。

2.加强沟通,做好人员信息登记与筛查

各单位梳理、统计好“人员使用情况”后,继续填写《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并将纸质稿(1份)、电子稿(1份)上报给区教育局对应职能科室(见附件3),各职能科室汇总后报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汇总后再上报区公安分局进行筛查。凡筛查过程中发现情况的,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与各单位将及时进行沟通反馈。

四、时间安排

本次筛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其中:各单位填写的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截止时间为8月5日(周一)中午12:00,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可延缓至8月8日(周四)中午12:00(注:须提前向职能科室说明情况)。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筛查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人员信息的统计、登记以及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按照有关要求和市教委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筛查职责,认真做好筛查工作。

2.加强监督管理。筛查工作将逐步形成常态化,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平时工作期间或在筛查工作中发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及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从业限制制度处理。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教职员工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处置不力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3严守工作纪律。筛查工作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不得伪造、篡改人员登记信息和筛查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筛查工作。

六、其他

1.对于2019年7月起新招录使用的人员,还须向用人单位提交《入职承诺书》(见附件4),《入职承诺书》由用人单位存档。

2.对于2019年7月起新招录使用的人员,能纳入此次筛查工作的应全部纳入,因时间关系未能及时纳入的也要做好入职审查,即通过公安派出所核实拟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并由用人单位存档,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

3.对于今后各单位新招录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筛查,原则上每学期组织1次,每次为开学前一月,分别由各单位向区教育局对应职能科室上报,上报材料为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1.《人员使用情况统计表.doc

2.《筛查工作材料上报——对应职能科室.doc

3.《本单位(部门)筛查人员信息登记表.doc

4.《入 职 承 诺 书.doc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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