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委办 来源:党委办 发布时间:2019-03-04 16:38:21 点击数:
局机关、各基层单位党组织:
2月27日,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19]发字10号),2月28日,区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组织兼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社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的公务员,非参公事业单位相当副科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现职、退出现职未退休和已退(离)休人员。
二、填报要求
1、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单位报告对象发放《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件1,本表可复印)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附件2)。
2、干部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报告表》,“主要履职情况栏”需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兼任1个以上社会组织职务的,每个兼职应填写一份《报告表》。
3、处级(相当处级)干部的《报告表》原件,交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科级(相当科级)及以下干部《报告表》由教育局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
4、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分别汇总形成《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3)、《科级及以下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附件4)、《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情况汇总表》(附件5,如无此类情况,应零报告)。
三、对违规兼职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报送的《报告表》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存在兼职手续不全、违规兼职等情况,应及时规范清理,并填报《社会组织兼职规范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6)。
1、未经批准兼职情况。对未经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如符合兼职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2、违规兼职情况。对发现干部兼职数超过1个(经组织批准同意超过1个兼职的除外)、超过70周岁任职年龄界限继续兼职、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超过2届和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应当督促本人辞去社会组织兼职,并会同社会组织的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做好免职工作。
3、违规取酬和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等情况。对领取社会组织薪酬奖金、各类津补贴和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等情况,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组织业务(行业)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若属于违规取酬和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的,应要求本人退出有关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干部的《报告表》(原件),《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科级及以下干部兼职情况统计表》、《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情况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并附电子版),于3月6日(周三)前报教育局党办415办公室;《社会组织兼职规范清理情况汇总表》书面盖章后于3月25日前报教育局党办415办公室。
联系人:陈琦
联系方式:66592567
附件:
2:中组发[2014]11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宝山区教育局党委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