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事科 来源:人事科 发布时间:2018-11-15 16:37:00 点击数:
各单位: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教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宝山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区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宝公〔2018〕2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教育局各项工作要求及2018年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全面考核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表现,努力发挥考核的引领导向和检查督促作用,有效激发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快推进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2019年1月1日在编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管理要求,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廉、学等六方面开展考核。要重点突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的考核,注重考核其完成日常工作、阶段目标和重大任务等情况;要突出担当作为的考核导向,根据不同职责分工及岗位要求,对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考核。
四、考核等次和条件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等次确定的标准及条件,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平时表现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三十条规定和教育部有偿家教六条禁令颁布后,仍然在“四风”和师德师风方面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优秀等次比例
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
六、考核程序
各单位建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适合本单位考核特点的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布置、实施考核工作;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考核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人及其工作业绩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4、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本人拒绝签名的,考核领导小组应在其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范围按照相关性、知情性、代表性原则,由单位负责人或者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确定。民主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七、对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奖励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同时给予嘉奖。拟嘉奖人选由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一份,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教育局颁发奖励证书。
八、相关事宜
1、当年度新聘用的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2、调任或者转任的,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单位提供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综合表现的书面意见,作为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7、受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8、对受到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要严格依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 19号)执行。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0、对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等未达到培训规定要求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11、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1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时间安排
本年度考核工作从2018年11月中旬开始至2018年12月中下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1月15日前)。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4日)。各单位严格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实施。
(三)材料上报阶段(2018年12月18日前)。各单位须将以下材料报教育局人事科:
1、《宝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2、《宝山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人员名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考核相关材料可通过宝山区教育局人事工作管理平台下载。
十、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程序,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2、注重实绩,规范程序。各单位在考核实施前,要组织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任务,并公布考核评比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各单位可根据考核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方案,在考核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3、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注重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等方式,客观公正的确定考核等次,杜绝“走过场”现象的产生。考核中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侵犯参考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电话:66592610,联系人:王燕平
附件:
1.关于2018年度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上交人事科材料要求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