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委办 来源:党委办 发布时间:2018-07-07 17:35:15 点击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2018年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5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本区开展2018年普教系统校(园)长、书记职级晋等晋级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区教育局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区教育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各中等职业学校中,至2017年12月31日前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二、职级设置和比例
对应校长专业发展过程所经历的角色适应、经验积累、职业成熟和专业引领等四个阶段,校长职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级共11等,即特级,高级1、2、3、4等,中级1、2、3、4等,初级1、2、3等。
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各学段高级、中级校长评定高级、中级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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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高级比例(%) |
中级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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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中职校 |
30-35 |
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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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25-30 |
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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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20-25 |
55-60 |
特级校长的数额一般掌握在高级一、二等校长总数的20%左右。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把握全市总量的调控,结合区域事业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下达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局职级办按照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数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
鼓励特级校长参与人才流动。区教育局对符合条件,且自愿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强校工程”实验校工作的校长或破格推荐的特别优秀的校长,向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才流动;流动校长评定为特级,须到乡村学校或“强校工程”实验校任职3年,其中初中及以上学段的流动校长,须流动到“强校工程”实验校或初中乡村学校。
三、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特级校长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学校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学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学工作量要求:申报评定职级的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申报评定职级的中职校校长要熟悉中职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四)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
(五)职级晋等晋级的要求:首评职级原则上按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予以评定,任校长年限1-3年,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评审认定为初级校长;任职4-6年可评审认定为中级校长;任职7年以上可评审认定为高级校长。
已评定过职级的校长,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一等任职满2年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即初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中级的资格;中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高级的资格;高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特别优秀的校长可以破格申报,破格只能在同级内升两个等级,但从严控制,跨级只能跳一个等级。
(六)为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申报特级校长一般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的校长参评特级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普教系统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以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和方法,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党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五、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3、4),并提交本人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见附件5)。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撰写。述职报告的字数不超过3000字。由局职级办按规定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考核。局职级办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结合校(园)长、书记年度考核材料,汇总考核、评鉴意见,供考评成员在评审时参考。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依据,供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三)评审认定。局职级办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须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的,由评审专家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职级办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以认定。评定结果(含特级校长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区职级办评审的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人员名单,报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六、日程安排
7月10日前,制定实施意见,建立评审专家组。下发通知,做好申报的宣传发动工作。
7月16日前,申报者完成个人申报,并向局职级办(党委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7月24日前,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以及破格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局专家评审组进行考核与评审。局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晋级和认定校长职级。
7月31日前,完成评定结果公示,做好评审工作总结,公布晋等晋级认定结果。
附件:(请在宝教网相关通知中下载)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