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制度
作者:宝山教育信息网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5-04-08 17:59:56 点击数:
缓处考察、诉前考察、社会服务令三种形式贯穿行政处罚及刑诉各阶段
从今天召开的上海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会议上获悉,上海将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构建起执法司法与社会矫治相互衔接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框架。
近年来,上海政法部门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从司法、社会、学校等多渠道入手,不断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初步走出了一条运用司法程序,社会各方参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色之路,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成为首个未成年人保护实验基地,并从2002年7月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社会服务令”。近几年来,上海的检察机关共对270名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采取诉前取保考察,根据考察表现,已对其中205名考察期满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挽救了一批失足少年。一项统计数字表明,近三年来,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后释放的未成年人中,有95%的人没有重新违法犯罪,有近60%的人通过各种途径步入就学、就业行列,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
目前,上海有未成年人约190万,加上外来就业务工人员子女,总数约230万人。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进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今年初,上海市综治办等8家单位在总结了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共同下发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这项工作。
所谓考察教育制度是指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历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诉讼阶段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家庭、学校及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开展的“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和“社会服务令”的制度。考察教育的对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可以处罚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据介绍,“缓处考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治安处罚条件,但违法情节较轻、有被监护和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暂不裁决处理,给予3至6个月时间进行考察教育;“诉前考察”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为确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又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有条件落实帮教措施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取保候审,进行3至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社会服务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尚不具备免刑或者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可暂缓判决,并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其在社区或者指定的场所完成1至3个月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进行考察教育。